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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信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09阅读数:


为规范和加强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注重设置符合学校实际工作、适合大学生特点的勤工助学岗位,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在校学生可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积极向上,对勤工助学岗位正确认知;

(二)学习刻苦努力,有充沛的精力、充足的时间;

(三)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四)遵规守纪,无违纪行为;

(五)身体健康,符合相关岗位条件要求。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缓解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中的经济困难。

第四条 任何学生个人或用工单位得到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未经同意私自用工的,不在勤工助学管理规范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计学生工作量,不负责发放勤工助学酬金。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常设机构,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负责勤工助学在岗学生的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按照岗位申请归属进行岗位管理,各用工单位负责人为勤工助学学生管理第一责任人,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请岗位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具体做好勤工助学在岗学生管理和考核工作,并设专人负责。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末由用工单位在OA系统提出申请,领导审批后定岗。

第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公开招聘,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待聘岗位,由学生自主申请、学院组织审核、资助中心与用人单位公开选聘、选聘公示及上岗开展勤工助学等五个流程。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参加面试,同用工单位本着公开、公平、择困择优的原则确定勤工助学学生。录用后持《勤工助学上岗确认书》和学生证到用工单位报到,并参加各用工单位的岗前培训后,按照用工单位工作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正式上岗。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院内有关单位组织的院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工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加强品德修养,形成良好的劳动观念和劳动品格,信守合同,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章 岗位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在安排勤工助学劳动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应安排过多的时间参加劳动,以免影响学业。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工单位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一周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单位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酬金,且此后不再接收其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轮岗制,周期为一学年。表现优秀的勤工助学学生如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可以不参加学校的轮岗,自主决定去留。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日常考核由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实际到岗次数和工作态度等各方面表现进行考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每位勤工助学学生每月考核一次,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不按部门岗位要求工作的,第一次给予警告,两次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并告知当事人,以后不再接收其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期间有下列行为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转让勤工助学岗位者;

(二)在录用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三)有酗酒、吸烟、奢侈浪费、校外住宿或通宵上网等不良行为者;

(四)工作不负责,任务完成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七章 勤工助学之星评选

第二十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评选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勤工助学之星评选办法评选,宁缺毋滥,确保评选质量。

第八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要求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办法:

各用工单位应于每月的28日前(节假日顺延)登录学工系统勤工助学填报薪酬管理,各用工单位留存每位学生的《晋中信息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表》,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审核考勤报表,计算工资,报财务处,并确保每月工资及时发放到位。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酬金通过财务处按照酬金标准以及核对考勤表后以打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