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和组织全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评定、审核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资金来源是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由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五条 根据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三章 受助年限
第七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需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附件4-1,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财务处审核学费标准及缴纳情况签字并盖章,将《申请表I》提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公章,将两份申请表返还学生。
(四)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返还学生。
(五)将《申请表I》原件两份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两份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所报送材料进行复核,经学校批准后,依照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返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申请学费减免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退役后自愿返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校的入学新生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见附表4-2,以下简称《申请表Ⅱ》,一式两份)。
(二)将《申请表Ⅱ》原件分别送至学校财务处和入伍所在地征兵办公室加盖公章后,连同退役证书复印件两份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依照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符合条件的,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照教育厅文件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材料,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教育部、财政厅、教育厅逐级拨款,款项下达至学校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批准资助学生名单及金额送达学校财务处,将资助金及时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监督与检查由学生处牵头组成专门机构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对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申请、初审、评审、发放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监督检查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日常管理;
(三)对国家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取消其受助资格。被部队退回或除名但已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收回资金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申请材料每学年上报一次。如学生申请日期已逾期,则顺延至下一学年补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样表)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和申请表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