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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信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0-09阅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由中央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和《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1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等级分三档:一等国家助学金4000元/学年,二等国家助学金3300元/学年,三等国家助学金2600元/学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校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热爱劳动,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积极参加完满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学生平均月消费金额明显高于本地大学生平均月消费;

(二)学生频繁更换与消费能力不符的高档个人生活学习用品等;

(三)未经批准校外住宿;

(四)经常出入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五)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

(六)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验;

(七)其它经学校认定不符合申请国家助学金资格的情况。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资金管理

第五条 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划拨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各学院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构等因素分配资助名额。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统一在学校济困助学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每学年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其他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晋中信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和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副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辅导员根据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条件以及评审名额,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选。民主评选应结合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经所在班级学生民主评议和认可后,辅导员将民主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提交学院评审小组审核。

第十一条 各学院评审小组汇总并审核民主评选开展情况以及评选结果,评审并提出本学院当年获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将学生名单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第十二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将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在全校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主管领导签发,并于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厅要求,学校以银行卡方式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等材料分学年建档备查,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新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对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三)以助学金名义请同学吃饭,高消费、购买高档用品等等;

(四)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