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和《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1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校在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积极参加完满活动,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经本年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30%(含30%),学习成绩均分80分及以上;
(七)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测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资金管理
第四条 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划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名额和预算,并综合考虑各学院的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构等因素,将具体名额下拨给各学院。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款项统一在学校济困助学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每学年初,各学院向学生传达国家励志奖学金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晋中信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及个人获奖证书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以学工副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评选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学院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将学生名单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将审查结果在学校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发,并于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学校于每年12月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评审和发放等材料分学年建档备查。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