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用于支持落实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和学校董事会出资设立的信院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及勤工助学金等。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正确引导、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二章 资助机构
第六条 成立晋中信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组成: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
副组长:其他校领导
成 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生资助工作。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组成:
组 长:学生工作副院长
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
成 员: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
第七条 成立晋中信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属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部分资助经费,用来资助和奖励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条 财务处设立学生资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学生资助工作列入各学院学生工作考核评估体系,优奖劣罚。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由“奖、助、贷、勤、免”等内容组成。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实施办法参照《晋中信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资助面约为在校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实施办法参照《晋中信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资助面约为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3300元。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实施办法参照《晋中信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见附件3)。
第十五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根据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退役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实施办法参照《晋中信息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4)。
第十六条 晋中信息学院励志奖学金是由晋中信息学院董事会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奖学金,是为了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和推动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每年共评选20名信院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实施办法参照《晋中信息学院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见附件5)。
第十七条 晋中信息学院奖学金是由董事会出资设立,用以表彰和激励学校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优异的个人,通过评选以榜样引领学生、以典型教育学生。获奖人数约占评选总人数的12%,一等学校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学校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学校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实施办法参照《晋中信息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见附件6)。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金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的规定,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参照《晋中信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见附件7)。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要求,学校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董事会出资设立的信院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以及勤工助学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含学生公寓住宿收入)中提取部分费用,用于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和学校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奖助学金渠道。
第二十三条 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由各学院调查具体情况,情况属实后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情况说明和佐证材料,经学生处核实后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不及格课程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延长修业年限(休学、保留学籍、留降级);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经学校批准缓交的学生除外);申请缓考或缺考者不具备各类奖学金的评选。转专业学生在成绩所在班级参评。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在学年初及时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档案,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参照《晋中信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项资助工作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公示时间学院不得少于3天,学校不得少于5天。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各学院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除追回资助金以外,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完满活动和公益活动。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得低于4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 》(〔2022〕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