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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信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30阅读数: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素质测评的原则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的全面评定,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民主与集中测评相结合的原则,力求科学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表现。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学生

三、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评价,其内容主要由智育成绩(主要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通识、商科、专业选修课)、完满教育成绩(主要指学生在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竞技体育、艺术实践四大模块的学分)、减分(主要根据学生在校期间表现情况评分)。

四、综合素质测评的标准

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智育成绩×70%+完满成绩×30%+减分。

(一)智育成绩(百分制,权重70%)

智育考核成绩为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补考成绩按照期末考试的实际分数计算。

智育成绩=∑Caibi/∑Cbi

ai--课程的考试成绩

bi--课程的学分数

C--课程系数:必修课C=1;选修课C=0.7。

课程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的,须换算成百分制的标准:优为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5分。

(二)完满教育成绩(百分制,权重30%)

完满教育成绩=完满学分/300*100

完满教育成绩为学生上一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完满教育四个模块增加的学分成绩之和,在班级折算后再乘以30%的数值。学生在学年初评定各类奖学金时,上一学年完满教育成绩 总积分超过300分的,按照300分计算;未超过300分的,按照实际分数计算。

(三)减分

减分直接在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扣除,根据学生平时不良表现进行相应的减分,减分项如下:

(1)无故不参加时集体活动,减1分/次;

(2)安全卫生宿舍检查认定为不合格宿舍,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减1分;违规使用电器者,减1分/次。

(3)未达到《晋中信息学院学生行为准则》要求的,视情节酌情减分。

其它违纪情况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五、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一)学院成立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领导与仲裁工作。

(二)班级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测评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

(三)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向全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上报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查。

(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学生学年评定各类奖学金、评优以及毕业生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五)综合素质测评的全过程要求公开、公正,学院应在学生中进行动员,严格按照综合测评程序,端正学生态度;测评中要教育学生正确评价自己和他人,实事求是,既肯定成绩又承认不足;测评后要有畅通的意见和问题反馈渠道。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校行字〔2023〕120号)同时废止。



晋中信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晋教财〔2019〕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院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为本学年开展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及勤工助学岗位安排提供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副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类型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一)认定为家庭经济有困难学生,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学习努力,生活俭朴;

4.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学校及学院的各项活动。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和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七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特殊困难学生、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种认定类型。

特殊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和边缘易致贫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学生、孤儿;残联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等。

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除特殊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一)特殊困难学生:

1.经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和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提供佐证材料(加盖乡村振兴局公章),未体现申请人姓名的,需提交所有人与申请人家庭关系的户口簿等佐证材料;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提供本年度申请人姓名的《低保证》原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未体现申请人姓名的,需提交申请人与《低保证》持有人家庭关系的户口簿等佐证材料;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学生:提供申请人的《供养证》;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经济来源或社会福利院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源的孤儿或单亲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人员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提供申请人或抚养人(父母)的第二代《残疾证》。

(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凭当地有关部门开具上一学年的证明、病历卡、诊断书相关佐证材料),证明材料未体现申请人姓名的,需补充提交所有人与申请人家庭关系的户口簿);

2.家里直系亲属中有成员正接受常年治疗:父母患慢性疾病,需长期自费治疗,造成家庭负债的学生;

3.其他原因造成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学生本人和家庭所筹资金,不能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2.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3.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或平时经常进行娱乐性消费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六)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

(七)弄虚作假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

(八)其它不予认定或应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晋中信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晋中信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本人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学校提交。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校认定: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适当范围内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若无异议将初审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审核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初审结果,并将初审结果在全校适当范围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建档备案: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审定结果将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各类奖助学金的最终依据。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对因突发性事件陷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及时补充和认定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小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辅导员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其工作制度,不断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个人情况变化等信息)。如发现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202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晋中信息学院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