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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信息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30阅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安全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晋中信息学院在籍学生,已完成入学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新生同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违纪处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三)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四)以事实为根据,处分级别与违纪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如屡次违纪应给予相应违纪处分。

第六条 违纪行为有以下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如实陈述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处分;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认罚态度好的,可从轻处分;

(三)能够积极协助调查处理,主动检举同案者或其他应当受到处分者的违纪行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经查实可减轻处分;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免予处分;

(五)其他经商榷可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纪行为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错误或处理过程中无理纠缠情节恶劣的;

(二)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严重败坏学校声誉的;

(三)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组织群体违纪或为群体违纪骨干成员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八)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或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九)在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规定从严管理,对出现的违纪行为从重处分;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属记过以下的,由学院研究拟定,并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属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处复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十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恢复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侵犯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的

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策划、组织、煽动、强迫他人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六)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大小字报或在网络中有类似情节的;

(七)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

(八)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怂恿打架者:

1.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伙同或指使社会人员到校滋事,未发生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生打架的,无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因同一事件多次参与打架的或伤害多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一律从重处分。

(四)参与打架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结伙斗殴,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轻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帮派团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打击报复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信函、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造谣、诽谤、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隐匿、毁弃、私拆、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电子)邮件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未构成犯罪的,上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拾物不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产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案为首者,从重处分;

(三)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为其窝赃、销赃、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冒领他人汇款、存款、包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隐匿、损毁公私财物的,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隐匿、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故意隐匿、损毁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过失损毁公私财物的,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以任何方式参与赌博的,没收赌具、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为赌博望风、提供赌具、赌资、赌场或其他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在公共场所赌博或赌博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屡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扰乱网络管理秩序或利用网络信息侵犯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和国家政策,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处罚者,给予记过处分;

3.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无罪释放者除外);

4.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违纪行为处分

第二十一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校园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注明保留期限内擅自撕揭、涂改、覆盖学校发布的通告、决定、布告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其他扰乱校园秩序,损坏校园设施,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教室、会场、餐厅等公共场所酗酒、起哄闹事、打砸物品或实施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恶意拉响消防警报、谎报火警、拨打特种紧急电话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故意破坏监控设备、擅自挪动摄像头方向,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视情节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六)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故意损坏消防栓、水带、水枪、水管、灭火器、应急灯、火警报警装置、消防标志、安全通道指示灯等消防设施及器材的,视其情节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先进评比、就业等原因,对老师或领导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相关规定用电、用火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高空抛物或实施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践要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损害学校声誉、形象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承诺或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有损学校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的,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充教工、家长或其他人假传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贷学金或助学贷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校医院有关医疗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疾病却隐瞒病情或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转借、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的,或私自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学生业余活动管理规定或学校社团、协会管理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或社团、协会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生身心健康、经济方面等造成较大损害或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组织未经登记注册或审批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的;

(二)组织未经审批的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的;

(三)组织未经审批的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有关规定使用明火、电器、液化气罐、酒精炉等设备或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视其情节及危害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生宿舍严禁使用的违规电器包括:热得快、电炉子、电热杯、电水壶、电饭煲、电熨斗、电磁炉、微波炉、烤箱、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没收违规电器及相关设备,不予返还;使用违规电器,初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改正;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造成火灾或其它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四)私拉电线等涉嫌偷电行为的,一律按偷盗行为处罚;个人行为,处罚当事人;集体行为,处罚所在宿舍全体成员;初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改正;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擅自将易燃、易爆品及其它危险品带回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擅自翻越阳台、围墙者,初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改正;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接受留宿者承担同等违纪责任,并与留宿者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八)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

违纪行为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或其他损坏公共资源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有随意张贴、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杂物、践踏草坪、乱倒剩饭剩菜等不良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威胁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传阅、制作、复制、聚众观看淫秽书画、淫秽音像或其他淫秽制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或首要分子,从重处分;

(六)制作、传播、贩卖非法书刊或从事非法商业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或首要分子,从重处分;

(七)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一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 违纪事件发生后,各学院有关部门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取证;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先由相关学院积极协商调查取证,协商不成的,由学生处主持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治安秩序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取证。应当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办理的案件或已被司法、公安部门立案的案件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保卫处移交或协助司法、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相关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回避。

第三十条 调查人员应首先了解事件发生的事由、时间、地点、场所等基本情况,特别应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因果关系、情节和是否有危害及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询问。

第三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十二条 给予违纪学生处分前,应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三十三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

(八)司法机关的裁决书、判决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九)其他具有证明价值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注意收集证据,注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并注意证据的保存。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应在发现学生违纪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清违纪事实,提出处理决定或建议。学生处接到学院处理建议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应向学生处报送如下材料:

(一)《晋中信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二)学院对学生违纪情况说明的综合性材料;

(四)调查人与当事人的调查笔录;

(五)当事人的书面陈述与检讨;

(六)证据材料;

(七)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

给予学生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处复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签发。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的,应送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送达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违纪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收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节  违纪预警机制

第四十一条 预警范围:

(一)有小偷小摸行为,被发现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对自身行为有较深刻认识者;

(二)对损坏国家或他人财产价值较小(不包括损坏消防、电力、通讯设施、网络系统),未造成较严重后果,且能按价赔偿,并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认识者;

(三)主动终止打架(持械打架、打群架除外)、欺诈等行为,未造成后果者;

(四)携带管制刀具进校者;

(五)不遵守课堂秩序,不尊重教师造成一定影响者;

(六)初次夜不归宿或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七)经常通宵上网,严重影响学习者;

(八)在宿舍内私自留宿校外人员、酗酒或在宿舍等公共场所起哄者;

(九)违反学校其他规定,根据情节,应给予预警者。

第四十二条 预警程序:

(一)对在预警范围的学生,辅导员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主动与学生谈话并做书面记录;

(二)在核实错误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由所在学院学工办开具书面预警单。

第四十三条 预警处理:

(一)受到预警的学生其综合测评德育分酌情扣分;

(二)受到预警的学生不思悔改,行为达到应处分情节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违纪处分。

第四十四条 预警并非违纪处分的必经程序。

第四节 违纪后果与善后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需在处分决定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六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取消有关评奖推优资格。

第四十七条 处分察看期限

警告        6个月

严重警告    8个月

记过处分    10个月

留校察看    12个月

第四十八条 处分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即学校下文日起),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不计入察看期内。受到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对受到处分学生,在察看期内,根据其不同表现,分别处理如下:

(一)学生在察看期内没有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学生处审核,并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二)学生在察看期内再有违纪行为的,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违纪处分的,处分均加重一级直至开除学籍;

(三)学生虽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违纪处分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酌情延长察看期限(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一切学生待遇,由所在学院督促其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应按学校要求的期限离校。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以开具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及心理辅导工作,引导其正视处分事实,促使其引以为戒,改过自新。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该处分在内。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晋中信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2.晋中信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送达书

3.晋中信息学院学生书面预警单